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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违法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

来源:兰州日报 2017-04-21 15:47:32

4月20日,甘肃省民政厅发布公告,从即日起至5月5日,面向社会对《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监狱内服刑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参与赌博、盗窃等违法活动将不予保障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家庭财产超出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或者为获得低保待遇而转移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拒绝授权或者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参与赌博、盗窃、吸毒、诈骗、卖淫、嫖娼、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非因不可抗因素造成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

退役士兵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人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经营性实体、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

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包括: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依法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家庭成员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而从各级政府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在校学生获得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和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联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享受全额保障的家庭每两年核查一次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对享受全额保障的家庭每两年核查一次,对享受差额保障的家庭每一年核查一次。对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